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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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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昨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调整。其中,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此次待遇调整,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提高了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2260元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根据调整标准和原则,伤残津贴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另外,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这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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