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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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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从历年来的工伤事故看,“有伤无残”的工伤占绝大部分。在工伤预防机制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深圳重伤致残和因工死亡的比率逐年下降,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50%。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组织了几次大型的“工伤保险专题政策研讨会”,邀请国家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的法律专家,就《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等方面内容,同深圳市的各级法院、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和劳动仲裁委等有关部门的法律专家进行沟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进了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保证了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与顺利衔接。

  为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条例》和修订后的省《条例》及其配套的相关规定,深圳市社保机构及时对工伤保险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进行了完善;对已使用十几年的与工伤认定、待遇补偿相关的20多种格式法律文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重新修订和印发了各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尤其是对工伤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更严格细致的要求与操作指引;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建立起或完善了提高工伤保险具体行政行为准确率的多项制度,如“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到法庭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制度”、“工伤案例讨论三级把关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时召开“依法行政形势分析会”,深入剖析工伤认定等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水平,强化工伤保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意见,如在全系统提出和实施了“依法行政、宽严有度”的便民、为民、利民的工伤认定工作新思路,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格式文书与调查取证、送达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程。出台有效举措,多管齐下。

  工伤医疗管理与服务工作一直是工伤保险制度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因为它牵扯到社保管理部门、约定医疗单位记账偿付的管理模式试点工作。2002年5月,该管理模式推广到深圳市50多家约定医院。经过两年多的运行,采取记账结算工伤医疗费的模式,改变了原来由企业垫付后到社保机构报销的做法,减轻了用人单位垫支医疗费的负担,保障了工伤员工医疗费的及时到位。

  为了不断加大工伤预防工作力度,努力降低工伤事故率,近几年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卫生防疫站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起“市、区两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伤事故与案例生产信息互通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每年都联合起来开展针对工伤事故率高发企业的“工伤预防与案例生产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改变了过去在城市展开“拉网式检查”这种投入大、收效微的传统做法。

  同时,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老大难户”动真格,对个别限期不整改或工伤事故高发的企业采取了媒体曝光、封厂等强有力的措施。国家《条例》出台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加大工伤预防工作力度,努力降低工伤事故率”作为贯彻实施国家《条例》的工作目标之一,继续狠抓工伤预防工作不放松,2005年的工伤补偿人数与补偿金额有所下降。企业与员工仍需提高维权意识。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不但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广大员工,在找工作单位时,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尽量找正规单位,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那平时就要有目的收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单位名称的工资表或工资条等。

  2005年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监察执法行动切实有力,社保机构集中力量对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又事故频发的企业进行检查。对未参保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以未参保工人工资总额1~3倍的罚款。

  在因工死亡的事故中,三分之一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三分之一是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三分之一是因为企业发生生产事故。

  目前,深圳市仍有部分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或者瞒报、少报、漏报员工的实际人数,或者干脆拒不给员工参保,致使深圳市部分员工长期游离在工伤保险的“安全网”之外,一旦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为此,该市劳动部门正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以实现员工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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