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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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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是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对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而成。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各省针对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措施,本文就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时,按旧伤复发死亡办理,遗属抚恤金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参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三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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