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职工经门诊或住院治愈后,用人单位可携带《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诊疗介绍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审批表》或《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审批表》及相关处方、医疗费单据、住院费清单及收据,于每月1—10日到社保所工伤科审核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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