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以下办法计算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5万元,二级13万元,三级11万元,四级9万元;所以,可以作为参考。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参照五级工伤享受一次性待遇。即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照五级伤残可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总和计算,即按照118992元计算(2479*24*2)。
综上所述,申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申请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在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方面,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但并未禁止或者限制。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同样也是为了分散企业等单位风险。单位如果违反,则理应承担"未分散"的风险,而且应该受到惩罚。所以,应该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可以参照其他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考虑裁决。具体操作程序上,余伟安律师认为可以要求申诉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及事实理由交仲裁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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