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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或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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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职工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职工为工伤: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是患职业病。

  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应视同工伤: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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