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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通过政府审议 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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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后简称《条例》)之后,甘肃省于2003年12月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今年2月甘肃省又制订了《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简称《办法》),已由甘肃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是5到10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条例》实施意见的规定,是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同级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数支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提出,由于职工工资有差别,每个职工的缴费基数不同,这样有低缴费高待遇或高缴费低待遇的现象。所以本《办法》调整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按照同级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数支付,即5级两项补助分别为本人工资18个月,6级为16个月,7级为13个月,8级为11个月,9级为9个月,10级为7个月。

  据了解,《条例》和《意见》实施8年多来,对推动甘肃省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保障广大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期间,甘肃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参保人数比2003年底的26万人增加了129万人,增长了6倍,基金收入比2003年的325万元增长了229倍。2005年以来已连续7次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月人均累计增加880元,全省伤残津贴月人均标准达到1340元。全省已将约8.1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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