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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免除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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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来了一位农民工,称他应聘的厂子为节省费用,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只为他们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想打官司要求单位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

  青年路法律服务所主任姜国强律师告诉记者,像这位农民工的情况,在一些人员流动频繁的企业非常普遍。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姜国强强调,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统一管理,不具有营利性质;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仅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管理,国家并不直接参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也就是说,任何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均不得免除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像这位农民工咨询的政策,他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属于用人单位给予他们的一项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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