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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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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民办非企业,实行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的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第四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各县(市)、通州区(以下简称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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