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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支付设置无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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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为70%、60%。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医疗费结算业务程序

  1)工伤保险中心与用人单位结算方式:

  工伤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或在外地住院的,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挂账的先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

  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备齐下列资料: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已被认定为工伤)、医疗发票、医疗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并加盖医院医保科章)、门诊病历(县外就医者必须提供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就诊者必须提供药品处方(处方必须标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并盖医院门诊章)、交通事故被认定的工伤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每月10号前上报到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并填写《宁乡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中心统一结算。结算后用人单位带行政公章来中心领取待遇。

  2)工伤保险中心与医院结算方式: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挂账的就诊工伤患者,用人单位支付自付部分,剩余部分由工伤保险中心与医院结算。

  6、伤残待遇核定及支付:

  1)用人单位和工伤患者向宁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统一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级别鉴定。

  2)用人单位将工伤职工伤残级别鉴定书、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交通事故被认定的工伤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报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并填写《宁乡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3)工伤职工及企业与工伤保险中心签订协议后按协议支付中待遇。

  4)自鉴定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工残待遇。

  7、工亡待遇核定及领取:

  1)用人单位将工亡职工亡认定书、工亡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抚恤对象户口簿及复印件、政府参与的调解协议书、确定抚恤对象的要提供抚恤对象生活经济来源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证明、由地方政府或民政部门出示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被认定的工伤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报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

  2)用人单位填写《宁乡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3)中心核算后用人单位带行政公章来中心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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