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是无需劳动保障部门作工伤认定,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工伤待遇请求。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是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才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选择性条款,是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补充,职工行使申请工伤认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可以直接按工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工伤职工各项埙失,不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种意见是在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以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作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应审查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情形,而后作出裁决,既不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也不应在劳动保障部门作未作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直接支持原告的工伤待遇请求。
理由是工伤认定确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法院不宜直接确认是否工伤,但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宜驳回原告起诉,应建议当事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劳动保障部门作工伤认定,则应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决定予以裁决。
如劳动保障部门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法院应审查当事人受伤害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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