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介入调解
后来惠阳区劳动局新圩劳动保障所约场分所所长李密军等两名工作人员赶到。据李密军介绍称,小夏申请工伤认定一事,厂方一开始确实不肯在工伤认定书上盖章,后在他们的协调下才盖了章。
至于劳资双方9月2日签的那份协议书,李密军说,在签订过程中他们确实在场,“其中保留工伤认定追诉权利那一节,还是在我的提议下加上去的”。
9月2日上午,惠阳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余春林也曾到美思奇公司处理此案。“我本人对那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具体内容并不了解。但在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他们当时要求厂方无论如何都必须支付小夏7、8月份工资。
就厂方“多次旷工”、“上班只打卡不做事”的说法,小夏进行了否认。他只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在厂方不批假的情况下,“万般无奈地旷了三次半天的班”。
律师:工伤认定期间不能辞退工人
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
如工人小夏反映的情况属实,应属于工伤,厂方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许。即使工人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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