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新的工作规程建立了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
新的工作规程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序,取消了复议前置的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决定、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简化调整程序,工伤职工维权时间减少了约三分之一。
新规程还增加了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规定,规定工伤职工存在初诊医疗机构漏诊的;初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作出与工伤相关的新诊断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遗漏伤害部位,而病历中确有该部位伤害记载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申请。另外,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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