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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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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过労死”是由于过度劳累工作导致身体生理、心理、精神等处于亚健康状态进而发展到病态,潜伏一段时间后,积累到一定程度导致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对突发疾病做出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限制,将很大一部分“过劳死”职工拒之门外。

  “普华永道女职工猝死事件”再度将“过劳死”提到被关注行列。“过劳死”在我国没有给予法律概念界定,只是被医学界命名。那么,“过劳死”者权利该如何给予保护呢?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较粗的规定,应给予明确界定和完善,让“过劳死”者有一个法律保障。
  
  过劳死是工伤保险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另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被视同工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职工突发疾病时必须在工作时间;第二、职工突发疾病必须在工作岗位;第三、职工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同时必须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被视同工伤,否则难以认定工伤,其权利难以保障。

  在为工伤职工维权的实践中每当遇到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例时,神经就高度紧张。

  比如,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感觉不适没去就医,请假回家休息的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回到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

  职工由于长期加班等过度劳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职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

  职工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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