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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社保有助于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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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如果在职工发生工伤且是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话,单位承受的风险很大,无追偿权。但如果单位有依法缴纳社保则可由社保基金先垫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风险,到底该不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解读社会保险法?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于3月18日主办了题为“《社会保险法》解读及其对企业影响”的主题沙龙,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为企业HR解除疑虑,用社会保险法保护劳动者、保护企业良性发展。

  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伤时企业须担责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规范时代。在此之前,仍有一些用工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阎律师指出,即使是劳动者自愿提出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仍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劳动者可提出仲裁,要求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请求。如果企业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离职时,将存在赔偿风险。

  二是发生工伤时,企业风险最大。

  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须承担责任。可能因此承担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医疗费用。

  三是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企业无追偿权。

  如果工伤为第三人造成,企业已缴纳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第三人追偿。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则无权向第三方追偿,企业将承担此次后果。

  因此,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对于工伤问题,阎律师提醒HR,关于如何界定何种情况属于工伤范畴,应尽量从员工利益出发,将相关材料递交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来鉴定,既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也能避免纠纷。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自由职业、兼职人员等,企业一定要注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同时由多家单位共同缴纳。当发生工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决由哪一家企业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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