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秀福表示,“午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目前还没有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像张某所在公司这种情况,对劳动者在公司内就餐有要求,使得午餐时间员工无法自由支配,行为受用人单位限制。
因此应该算工作时间或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自身生理需要吃饭发生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应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 面临修改
由于工伤认定涉及广大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和保障,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等问题的争议,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任秀福介绍说,此次修改中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按现行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
这种情况下在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既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如果此次修改方案通过,则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劳动者,只能寻求侵权人身损害赔偿。
另外,鉴于现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修改方案也涉及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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