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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费率再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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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新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新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据了解,2016年天津市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中,将企业缴纳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分别降至1%、0。5%和0。54%。对困难企业暂缓征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大病统筹模式,费率由11%下调至8%,此次调整是天津市第二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企业成本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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