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宁德市人社局了解到,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在福建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两类持《居住证》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社保范畴。
根据《通知》,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可以城镇个体经营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城镇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可先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取得《居住证》或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时,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从事个人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城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向城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缴费基数按我省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并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从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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