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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 加收企业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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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自2011年7月1日起,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保局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需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社保局昨日公告称,用人单位自2011年7月1日起,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保局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需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社保局介绍,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欠缴金额×0.5‰×欠缴天数。比如某用人单位2012年6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额缴纳,如其2012年7月1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10元,以此类推。

  某用人单位于2012年6月15日申请为某员工补缴2012年4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000元,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900元,则截至6月15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为900+900×0.5‰×46(5月1日至6月15日)=9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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