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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六项社会保险政策5月调整 全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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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日起,宁波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将要调整完善。这次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涉及6项政策。总的来说,这次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待遇,“五险合征”也更好地保障全市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院医疗保险转向职工医保

  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是一项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也跟着调整。

  但考虑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进行3年时间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转移

  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是宁波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创新性举措,但不少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担心离开宁波就没法转移的问题。这次办法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上参保的月份数就可以进行转移。

  例如:小张分别在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和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在宁波参加工作,缴纳了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现申请补缴转移,其所需补缴金额为:115.1(2009年度基数每月补缴金额)×8(月数)+125.2(2010年度基数每月补缴金额)×9(月数)=2047.6元。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向职工医保

  政策: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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