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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六项社会保险政策5月调整 全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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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日起,宁波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将要调整完善。这次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涉及6项政策。总的来说,这次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待遇,“五险合征”也更好地保障全市职工的合法权益。

  昨天,记者对比新老政策的变化,就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整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政策: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解读:浙江省范围内自2012年1月起,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而宁波因为当时企业转型升级等因素,才延迟至2013年5月1日。

  新政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解读: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有差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不低于最低工资)。为了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并轨,宁波这次首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今后用人单位不能给职工仅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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