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新农保制度试点,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我省各地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试点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二)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新农保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标准领取。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三)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四)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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