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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法规司司长到镇江解读“社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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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直接关系民生的法典将给百姓带来什么?昨日,人社部法规司司长孔昌生来我市做解读培训,为300多名来自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及各单位负责人上了一堂精彩的社保法普及课,详细解读了社保法。

  农民工是“工”不是“农”

  享受城市职工社保待遇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这是立法的一个亮点。”孔昌生表示,新的《社会保险法》将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将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在全面覆盖方面,以养老和医疗保险为例,在城镇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还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也纳入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在统筹城乡方面,法律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还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界定了“农民工”的“工人”身份。

  养老保险,

  缴费不满15年可延缴

  李先生47岁参加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他只缴费13年,按之前规定,缴费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存款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允许参保个人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另一个渠道是参保个人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不缴社保

  最高罚款3倍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据孔昌生介绍,在以往的社会实践中,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强制性弱、处罚力度小等原因,有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这些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偏低。而对于规范用工的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则相对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

  社保关系可“随身带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是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外来务工人员中,退保现象时有发生,起不到保障的效果。此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养老保险将实现“险随人走”,“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新法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孔昌生说:“这一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间社会保险的壁垒,用人单位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本单位所用的人才,而不必为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研究变通的留人方法。这为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创造了基础。”

  工伤职工可获“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的立法本意,也是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恶意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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