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0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0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按现行单位主体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0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0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0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0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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