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政府统一组织救治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如下:
(一)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度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财政专户的积累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三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也有权向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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