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医疗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全面监督。
第五章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准入制。参保人员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应当符合规定的病种范围。
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对患有甲类特殊慢性病申请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实行不定期鉴定。对患有乙类特殊慢性病申请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实行定期鉴定。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初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须持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病情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并由定点医院执业医师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初审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的,以鉴定为支付标准高的病种予以确认。
第四十条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对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统一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
已经审定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参保患者,两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