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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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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发布,《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女方未就业者,享受男方所在单位50%生育津贴,职工所需的生育保险费均实行定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现金垫付全部费用后,按规定到省社保中心进行报销结算。

  省本级生育津贴标准,生育疾病医疗费、疾病医疗费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暂参照省会城市生育保险现有待遇标准执行,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非定点医院治疗,按定额90%支付

  据了解,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按十六条规定到省社保中心进行结算。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按照规定定额的90%进行支付。

  参保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女方未就业者,享受男方所在单位50%生育津贴

  据了解,参保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未稳定就业的配偶,同时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类定额标准支付其医疗待遇。并由参保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结婚证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职工或配偶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30天内到省社保中心申请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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