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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外来从业人员综保住院医疗费结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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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属于综保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应在发生住院医疗费后的三个月内,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结算费用。

  上海市已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操作细则》。从上海医保网获悉,细则规定从4月1日起,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要列入综保住院医疗待遇范围,须经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确定。

  细则明确,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属于综保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应在发生住院医疗费后的三个月内,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结算费用。发生多次住院医疗费用,应按发生医疗费时间顺序申请结算。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其最近一次连续缴费的起始月至出院日期所在月累计月份对应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综合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累计。外来从业人员如果在住院期间中断或停止缴纳综保费用,按其可享受综合保险待遇期,将住院医疗费用分段审核结算。

  上海市出台的相关通知明确,2009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保住院医疗起付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为1500元。2009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保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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