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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保障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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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工权利保障大致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国家立法干预或管制,从法律上保护劳工权利;另一种是依靠劳资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实行企业自治和劳工的自我保护。在逻辑上,这两种模式未必是非此即彼的:任何国家在理论上都可以“双管齐下”。

  如果一部法律确实是“良法”,那么它就理应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自愿服从,因而没有必要过于担心它的实施;反之,如果一部法律用意良好却实施不了,乃至实施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我们就不能不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

  据报道,《劳动合同法》自今年元旦实施后,不少企业正通过律师寻找规避这部法律的方法。老板和律师两相共谋、一拍即合,规避法律成为对双方都有利的双赢选择:对于律师来说,要价不菲的法律“培训”意味着可观的个人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区区培训费相对于法律实施带来的成本根本算不了什么。老板省钱、律师赚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景却令人担忧;如果老板和律师赢了,那么劳工和政府就输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工权利的保障势必落不到实处。没有人否认,劳工基本权利是需要法律保障的,而中国劳工目前所得到的保障还远远不够。事实上,劳资双方对这一点似乎并没有异议。然而,在劳资双方都没有充分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尤其是资方无论是出于利益还是情感都对法律体现的劳工倾斜表示相当程度的抵触,而劳资力量又因为缺乏有效的工会组织而极不均衡的情况下,劳工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恰好,7月12日,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以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联合举办了“2008深圳劳资对话会”,为期一天半的劳资双方面对面协商也凸现了同样的忧虑。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许多法律用意是良好乃至良苦的,但是收到的效果却不那么明显,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对待这种现象的正确方式恐怕不是责怪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也不是指责老板和律师的自私自利;在市场经济时代,理性利己是人性的正常体现,我们已经不能纯粹依赖道德说教强求人们守法,而只有通过提高立法水平让自私的人自愿守法。

  事实上,一部良好的法律本身就需要兼顾相互对立的不同利益,即便要求某一方做出牺牲也必须事先征求其同意,而不能由立法者单方面强加义务,否则必将引起义务承担者的抵制,而他们的自愿服从恰恰是法律实施的关键——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障碍显然不是得到权利的劳工,而是承担义务的老板。因此,在民主与法治国家,立法程序必须由代表不同立场的利益集团充分参与;各种不同力量相互碰撞、交锋、谈判、妥协,最后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出台立法,法律实际上只是纪录了多数人的共识;即便在某些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多数人的表决压倒了少数人的反对,面对面的协商和交流也增进了相互理解、同情和体谅,从而有助于化解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因此,如果一部法律确实是“良法”,那么它就理应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自愿服从,因而没有必要过于担心它的实施;反之,如果一部法律用意良好却实施不了,乃至实施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我们就不能不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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