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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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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综合保险待遇支出等。

  (二)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小城镇保险基金支出、综合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返回个人储存额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各种补贴。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办法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四)返回个人储存额是指职工个人因私出国出境定居、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或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等,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返回给个人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失业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

  (五)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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