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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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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身份参保续保的缴费人员持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表,在居住地就近的工商银行储蓄网点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作为社会保险费统筹专户帐户。

  八、养老金计算办法

  (一)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8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月至1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确定办法

  为使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办法(简称新办法)与贵阳市人民政府令96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比例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比例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发给;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

  (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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