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养老金计算办法
(一)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8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月至1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确定办法
为使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办法(简称新办法)与贵阳市人民政府令96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比例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比例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发给;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
(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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