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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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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身份参保续保的缴费人员持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表,在居住地就近的工商银行储蓄网点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作为社会保险费统筹专户帐户。

  一、个人参保手续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保(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凭户口所在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个人续接手续办理

  (一)1995年3月以后因各种原因从单位脱保的职工办理续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本人身份证。

  (二)1988年1月至1995年2月因各种原因脱保的职工办理续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参保的证明(缴费收据);

  3、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企业职工的证明(工资花名册);

  4、本人的招工登记表;

  5、职工本人身份证;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续保的补缴标准:按脱保期间各年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办法实行5年过渡:

  (一)2006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二)2007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三)2008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四)2009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五)2010年度起,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20%的比例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再按5%的比例缴纳,同时每年还应缴纳96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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