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保险人不能以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前已述及,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限制重复投保,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人身保险中的一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也是约定之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之间、数个约定之债之间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人还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在很多学生家庭购买了保险同时在学习也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只要约定的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而且保险合同中又没有特别的约定,保险人就应该赔付。
第四,保险人不应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为由拒绝理赔。
现在当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一家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而另一家保险公司以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原始的医疗票据为由而拒绝理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理赔事宜时,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保险人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的原件为必备条件。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只有在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拒赔。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