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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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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先,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新学期开学后,各家商业保险公司都到学校来建议学生投保,其险种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政府也有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论是政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还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都属于保险范畴,保险的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还不够高,对保险的作用认识还不十分到位,人们的保险意识还不强,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学校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率还不是很高,这就要我们积极地宣传有关保险方面的知识。下面就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首先,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给予医疗保险金的保险。所以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

  与健康保险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保险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其次,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填补;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保险法第四十条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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