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
2 、保险费收据;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
1 、及时续保: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的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9 、未满期保险费(一年期):指保险费×( 1 -经过月数÷ 12 ),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0 、本公司: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