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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与学校赔偿金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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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直有家长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学生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学生从保险机构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可否抵销学校应依法承担的赔偿金?如果不能抵销,学生将获得双份赔偿,是否属于非法得利?

  而且,作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所获取的保险金并不是非法得利,对于已经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应在民事赔偿中扣除,取决于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与否。如果学生及其监护人没有同意扣除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如果因为学生参加保险而使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得以减轻,那么,学校就有获得非法利益的嫌疑。

  学生自己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于学校投保的学校责任险。如果学校投保了学校责任险,发生了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学校领取的保险金可以抵销学校的赔偿金。不过,如果损害超出了责任限额,对超出部分学校仍负有赔偿责任。

  在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以及医疗附加险,发生伤害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学生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后,受伤学生又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而学校则认为医疗附加险的性质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的,只有保险公司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追究学校的责任。

  这就涉及到如何认识医疗附加险的性质,即医疗附加险到底属于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而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在对医疗附加险的性质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现阶段宜将医疗附加险理解为人身保险性质,受害学生从保险公司基于医疗附加险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后,不影响其继续向学校请求民事赔偿,即不能抵销学校应承担的赔偿金。这也符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整体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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