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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与学校赔偿金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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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直有家长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学生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学生从保险机构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可否抵销学校应依法承担的赔偿金?如果不能抵销,学生将获得双份赔偿,是否属于非法得利?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抵消学校的赔偿金,甚至一些法院也这样判决。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区别。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具体说,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2)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3)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其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款,并且保险赔偿款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者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人身保险中不实行补偿原则,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

  现行《保险法》第6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学生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学校赔偿金双份赔偿,并不违背民事赔偿中填平受害人损失的原则。民事赔偿中的填平原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金钱上的多少,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

  作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有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获得理赔的权利,其在保险机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属于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后依法享有的保险权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金,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人寿、健康或伤害进行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是给付保险费的对价,且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目的,并非在于填补可归责于加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全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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