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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在舟山市异地定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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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宁波与舟山两市医保经办机构协议,决定在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设立我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委托报销窗口。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30号。咨询电话:0580-2026814、2608496;受理时间:工作日规定服务时间内受理。

  ◎医疗费报销范围和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及其分类支付标准(指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和报销待遇(指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门急诊医疗费的自负段标准和共付段个人承担比例、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个人承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按照宁波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外出离开舟山期间医疗费报销规定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离开舟山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急诊的医疗费,可按宁波医保规定在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委托报销。其中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情况等通过电话向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急诊范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临时外出期间允许报销的急诊范围

  1.高热(38.5度以上);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3.各种原因的休克;4.昏迷;5.癫痫发作;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7.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9.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10.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11.各种急性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12.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伤,灼伤或其他急性外伤;13.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14.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参保人员在舟山市转外就医规定因病需转往舟山市以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舟山市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证明,到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宁波市转外地就医有关政策执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往宁波在上海、杭州两地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自付1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为15%);转往上海、杭州两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国内其他地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转往医院为三级医院的个人先自付1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为20%),转往非三级医院的个人先自付2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为25%)。已办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中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我市特殊病种治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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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医疗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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