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费委托报销时应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委托报销时,应提供本人的医疗保险或医疗统筹《证历本》、《异地定点登记表》、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的应提供汇总后的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提供本人在舟山市当地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存折)。转外地就医的应另带转外地就医证明,急诊的应另带急诊病历(异地出差时急诊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办理医疗费委托报销的时限
参保人员在舟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委托报销。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临时外出离开舟山期间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委托报销。委托报销的医保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医疗费结算发生错误时,参保人员应在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向出具票据的医疗机构提出重新结算申请,并按新出具的有效票据申请委托报销,其医保待遇标准按重新申请时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医疗费委托报销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所需资料到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办理医疗费委托报销;
2.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理后,除外伤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有违规嫌疑的医疗费外,即时予以审核;
3.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报销款项打入参保人员提供的个人银行储蓄卡(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