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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少儿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付,其它自费、自负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

  常熟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条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市少儿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全市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各镇(场)、招商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以下统称“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校在册的本市户籍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工作;镇(场)、招商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本市户籍的不在校少儿和在外地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少儿的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好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招商城管委会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相关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辖区内本市户籍散居少儿的医疗保险代办工作情况。

  第四条建立市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少儿医保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2006年,财政按参保少儿30元/人·年(市级20元、镇级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今后年度视基金收支和保障水平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父母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各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有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但有经济收入的,由家庭承担。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残疾少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正》且父母无经济收入的家庭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承担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少儿医保基金专户。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少儿医保基金的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来源。

  本条款所称的工作单位,苞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苏州市属单位、外地驻常单位。

  第五条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应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代办单位登记手续。每年9月份,代办单位应组织收缴少儿医疗保险费,并向缴费对象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同时将参保少儿的基本信息录入软盘,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软盘、转账支票等报送市社保中心。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金额不变。

  2006年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儿,应同时参加当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并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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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医保?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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