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