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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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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星少儿两全保险的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十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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