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减轻患儿家庭经济负担,对于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二个月的以及
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的,家长可申请按月或分段结算,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给予支付,在给付申请审批表备注栏注明。
对跨学年度住院(或特殊门诊)的患儿,家长应将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对不连续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患儿,只支付到本学年度的8月31日止。
四、患儿家长对医疗费用支付发生争议,由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五、本规定由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支付案例:
某患儿**年*月*日入院,于**年*月*日出院,发生医疗费用总计为33000元,按规定符合少儿住院互助金可支付范围的费用为32000元,其中50%即16000元患儿家长自理,另50%即16000元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规定分级距计算支付:
1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60%为:1000元×60%=600元;
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支付70%为:4000元×70%=2800元;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支付80%为:5000元×80%=4000元;
10000元以上至16000元的部分支付90%为:6000元×90%=5400元。
支付合计:600元+2800元+4000元+5400元=1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