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被保险人初患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的发生日期以病理检查标本提取日为准。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经肾脏病专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的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3、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本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瘤的川崎氏病,且此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6个月。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儿科医师确诊,必须有超声心动图检查诊断。
4、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疾病,必须经由本公司指定的神经科医师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
5、病毒性脑炎:由于病毒感染引起的以脑实质(大脑半球、小脑或脑干)的炎症为主要病变的病症。须导致严重及永久性的神经缺陷且持续6个月以上,其诊断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或内科感染科医师确诊。
6、化脓性脑膜炎:由各种化脓性细菌感染引起的以脑膜炎症或脊髓炎症为主要病变的病症。须导致严重及永久性的神经缺陷而持续6个月以上者。诊断须根据脑脊液化验检查证实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
7、暴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速萎缩;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肝性脑病。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8、1型糖尿病: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内分泌专科医师确诊,能以胰岛素注射治疗以外的其它方法治疗的糖尿病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依赖使用胰岛素至少六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