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疾病保障
原位癌 若被保险人在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首次罹患合同列明的原位癌疾病,本公司将赔付被保险人保险单上载明的额外疾病保险金,该金额等同于保险金额的20%,本项额外疾病利益给付随之终止。额外疾病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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