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整个手机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手机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手机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手机的实际价值高于购买手机发票金额时,以购买手机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机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机主关系证明;
第六条保险手机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手机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
(一)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手机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须按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手机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手机,则保险手机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