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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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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相继出现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也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进的一步完善。但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1.2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虽然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中将大学生纳入“低保”,但是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再加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体制只有把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之享受到失业保险。

  1.3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

  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而且很没面子的申请程序,会使大多数自尊心很强的大学生不去领“低保”。再说领取低保就等于告诉人家自己失业、无能,所以大学生“死撑”也不会去领。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同时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也将更大程度的落到实处。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建立起来,我们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不仅带来了效率,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比如现在每个劳动者都有失业的风险,大学生也不例外。因此,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所有的劳动者在内,这样有利于贯彻社会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实写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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