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故给付
60岁前身故,给付以下三者之和: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理赔终了红利。
60岁后身故,按下述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a。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理赔终了红利;
b。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附加险:
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19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爆发病毒性肝炎(急性肝衰竭);5。良性脑肿瘤;6。深度昏迷;7。双目失明;8。双耳失聪;9。瘫痪;10。严重脑损伤;11。严重III度烧伤;12。脊髓灰质炎;13。细菌性脑膜炎;14。脑炎;15。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16。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8。川崎病(伴冠状动脉瘤);19。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若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的时间在年满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的时间在年满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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