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相关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省内无障碍转移,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执行。
关于首次参保时间和最后参保地界定原则: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已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和首次参保时间。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一次性缴费属于一项特殊缴费政策,与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有所区别。
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通知》规定: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核发待遇。根据粤府办〔2008〕76号文有关规定,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核发基本养老金,早期离开国企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此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申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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