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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伤人,责任损失应如何分担?
2011-09-05 20:38:0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产品责任保险就是以投保人因其产品的质量缺陷致使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产品缺陷伤人,责任损失应如何分担呢?

  2009年5月,高某的母亲从外地到哈尔滨探望儿子,在用高压锅给儿子做饭的时候,突然高压蜻发生爆炸,高压锅和煤气灶被炸毁,损失为300元,高某母亲的右手背炸伤,共花去医疗费2300元。事故发生后,高某要求生产高压锅的A公司赔偿其损失,A公司目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遂向其索赔,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及高母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在调查的过程中,认定导致高压锅爆炸的主要原因是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证明高压锅本身存在缺陷,此外,排气阀过紧是高压锅爆炸的次要原因。据此,保险公司认为生产排气阀的C公司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险种就是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高某给予理赔的依据就是由于高压锅存在缺陷给高某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高母的人身造成伤害。所谓产品责任保险就是以投保人因其产品的质量缺陷致使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兴起与发展和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均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产品的瑕疵或缺陷给产品的消费者或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均应承担损失。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产品责任原则已有早期的合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发展为现在的严格责任原则。消费者只要由于使用某项产品造成损害,而损害又是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的,不问生产者或是销售者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民法通则》这一规定的基础上,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大大加重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同时也促进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很多厂商和经营者买了产品责任险来转嫁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投保了产品责任险,投保人都可以要求哪些理赔呢?这就涉及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产品责任和诉讼费用及事先约定的其他费用。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责任保险的代位追偿问题。责任保险人在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代位向造成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其他共同加害人要求赔偿。就是说一个产品可能有很多部分组成,而各个部分可能分别有不同的厂家生产,当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可能是由于其中两个或多个部分造成,这样这几个厂家就负有不同的责任,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就可以分别向其他也需要承担责任的厂家要求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高压锅爆炸致高母伤害的这个案例中,C公司生产的排气阀质量不合格是造成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次要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A公司享有对C公司的赔偿请求权。但是,B保险公司已经代A公司支付了赔偿金,根据《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B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C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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